消费视点河南讯(董小平 通讯员时俊亚 张旭东)用自己的银行卡帮他人提取现金,就能得到“好处费”,这样助人为乐还能发家致富的“好差事”你心动吗?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,两名被告人为蝇头小利触犯法律底线,悔不当初。
郭某和董某系男女朋友,以摆摊卖水果为生。2022年5月20日,朋友“小张”找到郭某和董某,称自己的银行卡不能用,想使用董某银行卡进行收钱取现,并承诺给予取现金额1%的好处费。
被告人董某和郭某明知“小张”利用银行卡转账的资金,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,为牟取利益,仍答应对方要求。
次日凌晨,“小张”微信联系董某,告知董某的银行卡内有钱进账,董某让男友郭某带着自己的银行卡,与“小张”一起去取现。期间,该银行卡被风控,其中6300元无法取现,郭某又回到双方居住的地方,让董某将其银行卡内6300元中的5900元转至董某名下其他银行卡内,又予以取现交给“小张”。
综上,董某银行卡涉案金额共计32720元。郭某、董某共获利400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郭某、董某明知他人系转移犯罪所得情况下,仍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并取现,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
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犯罪的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,法院依法判决,被告人郭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拘役三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;被告人董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拘役三个月,缓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
法官提醒: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,正确保管、合理使用自身银行卡、支付宝、微信等支付结算账户,切莫为了蝇头小利,沦为犯罪分子的“帮凶”。
本栏热门文章TOP10